警追贓車擊斃少年 判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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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劉姓員警五年前與同事追捕贓車時,朝車輛開槍,卻不慎將副駕駛座的十六歲徐姓少年擊斃。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劉員無開槍必要,但審酌他已向家屬道歉,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五月。
 桃園巿警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劉姓員警,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許,與陳姓、劉姓員警開車巡邏時,攔停涉嫌竊車的田姓、徐姓少年及謝姓少女。
 田男佯裝配合受檢,卻於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警方展開四十分鐘的追緝。凌晨四時五分,田男將贓車停靠路邊,劉員下車上前盤查,但該贓車又向前滑行,為制止其脫逃而開槍,卻擊中徐男後腦不治。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劉男指該贓車假裝停車受檢,不排除有槍枝或重大逃犯,依法執行職務。法院認為劉員開槍已逾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劉員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指出,劉員已對家屬感到很抱歉,但其使用警械確已逾越必要程度,仍依過失致死將他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