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土地共有人未揭露重要買賣條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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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陳先生問:我與李先生及其他人共有一筆土地,李等人要將該土地以某價格賣給他人,李先生就用存證信函通知我是否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我即回復願意購買,但李先生僅通知我其出售之價格而已,就他們賣給別人的重要買賣條件,卻未於存證信函進行揭露,致雙方以後發生履約上糾紛,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答: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的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時,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共有人此得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的權利,稱為優先購買權或先買特權。依據此規定,李先生等人要出售該筆土地,合計其出售的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該都已經超過半數。

李先生通知陳先生行使優先購買權,係僅通知出售的價格,及詢問是否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而就重要買賣條件卻未予揭露,致受通知的陳先生難作正確思考,甚至喪失優先承購機會,可能造成陳先生的損失,究竟如何處理?土地法上規定優先購買權,是為了優先購買權人的利益,如果共有人通知時未揭露價格以外的重要買賣條件時,如果受通知人已回復要優先購買,則雙方成立買賣契約,通知之共有人應該對優先購買權人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如果受通知人已回復不予優先購買,因雙方未成立契約,通知之共有人應該對優先購買權人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本案因陳先生已回復李先生要優先購買,所以買賣契約成立,但李先生因未告知重要買賣條件,如有造成陳先生的損害,陳先生可以請求李先生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