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微罪是否撤銷假釋有審酌空間立院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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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受刑人於假釋期間若犯罪被判刑,現行刑法規定,不論刑期長短均撤銷假釋,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立法院院會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假釋期間犯罪被判緩刑或六月以下徒刑,可依具體個案情況,審酌是否有入監執行刑罰的必要。

現行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也就是說,在假釋期間,若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者,就必須撤銷假釋,執行原判決殘刑。

由於被判有期徒刑之罪一律撤銷假釋,觸犯輕微罪名導致撤銷假釋,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因此提案修法。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指出,假釋制度是為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假釋期間雖故意犯罪,但受六月以下徒刑宣告者,因屬可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其犯罪情節較輕。

但現行規定均列為應撤銷假釋的事由,似嫌過苛,因此參酌撤銷緩刑的立法意旨,宣告逾六月徒刑者才應撤銷假釋,以符衡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該條文交由黨團協商,並於昨日在立法院院會處理,因協商無法達成共識,進行表決;表決結果,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因此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