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復運出口 可減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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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基隆關表示,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有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應補繳關稅;但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則免予補稅。

依據免稅規定,民眾需主動於出口報單敘明申請原因,這類案件如有待退還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也應以相同方式申報,籲請業者留意。

基隆關說,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免予補稅。為利海關查明是否為原進口貨物並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屬未經使用即原貨退運出口,可退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的情形;業者於出口時,應使用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復運出口原因,以利海關審核,辦理後續免補關稅及退還內地稅費作業。基隆關籲業者應注意免補徵及核退稅費規定,確實填報出口報單相關欄位,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