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誣陷醫師未告知就切除子宮 判賠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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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必成/台北報導

吳姓婦人指控醫師於切除其子宮肌瘤前,未事先告知即切除子宮,害她失去生育能力等,遭控的梁姓婦產科醫師認為名譽受創,對她與其丈夫提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吳婦為不實指控,判決夫婦二人應連帶賠償七十五萬元。

吳女自民國九十五年起因子宮肌瘤,持續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看診,且追蹤九年。一0四年四月間,吳女經超音波檢查,發現肌瘤達約十一公分。

梁醫指出,當時向吳女說明,若以手術切除肌瘤,將切除大部分子宮,恐喪失懷孕能力而達勞保失能給付程度。經吳女同意,同年五月進行肌瘤切除手術,術後因腸胃感染,持續施打抗生素治療。

但梁醫指控,吳女與丈夫卻誣指他,未告知下即切除其子宮,致其喪失生育能力,且因手術造成大範圍傷口感染、施打大量抗生素,還對他提出刑、民事告訴。

梁醫認為兩人的作法已損害其名譽,提出二百多萬元的民事求償訴訟。一審台北地院判決吳女應賠償梁十五萬元,經提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一審指出,梁醫於門診檢查時已告知吳女要切除子宮以治療肌瘤,且術後住院期間,也告知吳女已切除子宮,因此吳女所稱術後未告知其子宮切除等,與事實不符,已損害梁醫名譽,判吳女與丈夫應連帶賠償七十五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