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女老師墜橋案 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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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21年前發生的台中后豐大橋陳姓女老師墜橋命案,陳女男友王淇政、友人洪世瑋一度被判有罪定讞,5年前獲准再審。台中高分院再審更一審改判2人無罪,最高法院審酌後,提出2項理由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2項理由,1是證人的證述內容與卷證資料不符合;2是再更一審無罪判決,以事後的鑑定人意見,推翻發生於21年前且時間久遠的事實,違背論理法則。

民國91年2月7日凌晨1時許,陳女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洪男當時打電話報警,王男抱著陳女的屍體痛哭,但陳女家屬質疑雙方當時在談判分手,王男涉嫌殺人。

檢方調查後於93年9月間對王男及開車的洪男,以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後來陳女家屬的律師找來證人指控兩人涉案,檢方94年間將2人起訴。

一審台中地院、二審高分院審理後,將王男依殺人罪判刑15年、洪男12年6月,全案於98年判決有罪定讞。兩人堅稱無罪,經家屬奔走陳情,監察院調查也認為本案有冤情,要求重新調查。

107年2月2人終獲最高法院裁定准許再審,一併宣告停止執行、2人立即出獄。台中高分院審理後,108年12月再審改判2人無罪。110年12月的再審更審又判2人無罪,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疑義,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