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與人妻性行為沒戴套還墮胎 一理由連媽媽都拖下水附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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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卓姓男子因母親經營檳榔攤、KTV,認識甫新婚一年的人妻,雙方發展婚外情關係,卓因性行為時沒戴保險套,導致人妻懷孕還墮胎,因卓在案發時十八歲,屬民法未成年人,人妻丈夫向卓男母子求償八十萬元,卓則扛起責任,強調案發時已十八歲,母親不應有責,但法官不採,判卓男母子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賠三十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名女子在一0九年九月間結婚,人妻與其丈夫在前年間,前往一家檳榔攤附設的KTV唱歌、喝酒,因而認識老闆娘的卓姓兒子。去年間,卓與許男妻子發生婚外情,雙方在通訊軟體LINE中友親密對話,還發生性關係,但期間因卓男沒有使用保險套等避孕措施,導致許男妻子懷孕,因而實施人工流產手術。

許男發現妻子外遇後,以妻子與卓男的對話紀錄、墮胎同意書等證據,向卓男及其母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求償八十萬元。卓男則抗辯,他有與人妻發生性關係,但案發時他已經年滿十八歲,「相關的行為,我自己負責」,與母親沒有關係,不應負擔賠償責任;卓母則沒有出庭,也沒提出書狀替自己抗辯。

台中地院審酌,民法修正的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在十八歲,是在今年一月一日才施行,卓男在發生侵權行為時,屬於年滿十八歲人,屬於修法前規定的未成年人,因此其母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根據許男提供的相關事證,以及卓男的辯詞,認定卓男與其母侵害配偶權,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三十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