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合法使用警銬 竹縣警局函請司法院適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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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高雄一名涉販毒男子警詢坦承犯案,但指稱偵訊時他未卸下手銬,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為不正方法。竹縣警局昨天指出,此案引起基層執法疑慮,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之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解釋;且為避免造成基層員警顧慮,已通知所屬同仁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為重,大膽、合法的使用相關戒具。

竹縣警局指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其中明訂手銬為核定之戒具,包含警、調、移民、海巡及各級法院、地檢署所屬之法警等執法單位均依法使用,亦為全世界執法機關符合該國法令之戒具,將其過度引申為類似刑具之概念,恐與世界司法體系之共同認知及作為有違。

縣警局說,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並審酌相對戒護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對犯嫌使用警銬。顯見手銬是戒具、並非刑具,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並確保刑事追訴程序之遂行。

警方無法等到犯嫌意圖抗拒、脫逃、自傷或攻擊時才加之戒具,這些都是執法前輩們以血淚換來的教訓,更遑論第一線員警還需要擔負疏縱人犯之責任。本案雖僅為個案判決,並非既決之判例,惟已引起第一線執法機關同仁擔憂,亦可能成為極少數有心份子藉以伺機作亂之不當事由。

竹縣警局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解釋,盼能有所遵循,維持執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