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達瓶蓋案 大法官釋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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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內知名飲料「保力達」八年前生產的飲料,瓶蓋內墊含為PVC材質,燃燒會產生劇毒戴奧辛,環保署認定屬「特別公課」項目,要求補繳三億元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保力達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第七八八號解釋,宣告相關法規合憲,駁回保力達的請求。
 環保署指出,保力達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到一0一年十月生產的飲料,瓶蓋內含有PVC材質的襯墊,因不易清除,需要特別公課回收處理費,決議追徵四年費用共三億八百多萬元。
 另一間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富鴻慶」也有相同問題,被環保署要求補繳一百一十八萬多元的回收處理費。
 兩間公司均不服,認為處理費的計算基礎除瓶蓋,竟還要加上瓶身重量,導致處理費大增,並不合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均敗訴後,因此聲請釋憲。
 兩家公司主張,廢棄物清理法的第十五條、十六條,及環保署對此問題發佈的四個公告,有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平等保障、比例、授權明確性等原則。
 大法官指出,如果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課徵的對象、費率等項目,授權符合具體明確要求,為憲法所允許;環保署公告加重PVC費率百分之百,對業者財產權及營業自由未達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宣告相關法條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