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涉肇逃 無肇事因素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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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劉姓貨車司機被闖紅燈的機車騎士擦撞,他下車看倒地騎士無大礙便趕著開車去送貨,事後被檢察官起訴肇事致人受傷還逃逸。法院依車禍鑑定結果,受傷騎士闖紅燈為肇事原因,劉無肇事因素也沒超速,判他無罪。
 一0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點十分,劉姓男子開小貨車沿台南市北區林森路三段由南往北行駛,途中遇到一名潘姓男子騎機車則自開南街闖紅燈由東南往西北行駛,兩車擦撞後造成潘男左腳受傷。劉男下車查看後認為對方無礙,即駕車離去繼續送貨。檢察官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及劉在警詢筆錄供稱當時行車時速四、五十公里,直接認為劉有超速違規過失,未停留現場扶助傷者等待警方到場處置或通報救護機關,應構成肇事逃逸犯行。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依據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潘男駕駛機車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為肇事原因;劉則無肇事因素。另外,依路口監視器影像、事故現場圖,小貨車車頭行至路口行人穿越道時至事故發生點即機車倒地位置約十二點八公尺,該距離的行車時間約一秒,依此推算,案發時行車車速約四十六公里,且行駛在內側快車道,並無違規情形,同時經鑑定結果也沒認定劉男超速違規,所以不構成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