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性侵案 判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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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秦偉被控性侵八人案,高院認定秦偉利用演藝人員影響力,對三女犯案得逞,各判刑四年、應執行八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秦偉性侵女編劇、女粉絲二人,九日依兩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四年、共八年定讞。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指出,至於秦偉被控性侵女造型師部分,審酌只有被害人單方面的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有待調查釐清,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至於其他指控遭秦偉性侵的五名女子,高院認為因單一指述或證據間有矛盾之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仍維持無罪判決。最高法院昨日也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秦偉從事演藝工作,在社會有一定地位,他被火焚身後投身公益活動,在社會上具正面形象,卻利用這樣的角色,犯下強制性交犯行。
 秦偉被控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因工作認識女造型師,次年商請女子到住處做造型,卻予以強制性交得逞。九十九年夏天,秦偉邀女編劇到住處談偶像劇劇本時將她性侵。一0一年間,秦偉約臉書女粉絲吃飯,以返家更衣為由,在住處對她性侵得逞。
 台北地檢署認定秦偉涉犯強制性交罪七次、強制性交未遂三次,受害者八人,將他起訴後求刑四十一年。一、二審均認定他強制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三人,合併判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