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復合遭拒 男發女方裸照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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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與同事交往五年餘,李男利用兩人上汽車旅館開房間時,偷拍女友裸照,兩人分手後李男數度要求復合遭女方拒絕,憤而將女友裸照寄給女方親友,女方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李男涉犯妨害秘密罪以及散布偷拍身體隱私罪,分裁處六月及一年五月。
 李姓男子與張姓女同事從一0一年交往至一0五年,期間兩人曾到兩家汽車旅館投宿、休息共十六次,李男趁張女睡著、未注意數度偷拍其裸照,一0五年至一0六年初,張女有意分手,冷淡疏遠李男一陣子,李男於一0六年間聯繫張女要求復合,張女果斷斷絕與李聯繫,不料卻引來挾怨報復。
 一0七年二月至四月間,李男利用電腦打字列印匿名信並附上張女不雅照,以郵局平信寄給張女父母,捏造不實訊息指稱張長期周旋多名男子間,以性服務換取吃住,私下也曾兼職賣淫等,附上張女不雅照並標註影射言詞。李更將張裸照寄給其胞妹及女兒,接續寄送內容不實之誹謗文字與張女裸照予其親屬,嚴重妨害女方名譽及隱私。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審酌李男交往過程中伺機偷拍,數度寄送誹謗文字和裸照與對方父母,侵害女方名譽甚鉅,行為惡性重大。依妨害秘密罪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另依散布偷拍身體隱私罪判處一年五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