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案上訴駁回 李婉鈺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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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前議員李婉鈺三年前到前立委張碩文住處猛按電鈴,並動手拉扯員警。台北地院認為,李女企圖以強制力影響張妻的意志自由,並達阻礙員警處理公務程度,依強制未遂罪判拘役二十天、妨害公務罪判刑四月、均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七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李婉鈺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酒後前往台北市正義國宅找張碩文,因為亂按電鈴與住戶發生口角爭執,轄區大安警分局獲報前往。
 員警到場勸導將雙方隔開,但李女被控出手攻擊員警,與警拉扯,造成員警嘴唇挫傷,警方依現行犯將她逮捕,並依妨害公務等罪嫌將她移送,檢察官訊後諭令五萬元交保,事後依法將她起訴。判決表示,李女案發時是新北市議員,卻不思為民表率,卻以強暴方式使張妻行無義務之事未遂,又妨害員警蒐證行動自由,並掌摑、辱罵員警,挑戰執法公權力,涉犯妨害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