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非婚生子女可請求生父認領建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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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甲區李先生問:媽媽外遇生我時,她與丈夫仍有婚姻關係,這件事經法院判決確認我非生母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確定。生母在與前男友交往期間生下我,後來不久生父死亡,生父那邊的繼承人屢次透過第三人與我生母協商,並經常交付現金或匯款入我帳戶,供作我的生活教育費用。我曾經上法院訴請確認我與生父間的親子關係存在,但是遭敗訴判決,請問,我是否可以再訴請法院判決命生父應認領我為子女。

 答:妻的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妻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為婚生子女的推定。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此為婚生子女的否認,不受婚生推定。而不受婚生推定的非婚生子女與血緣上生父間親子關係的建立,在我國民法親屬篇規定有準正及認領制度。
 準正為生父與生母結婚之後,即視為婚生子女,而不再是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則是由生父主動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及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的規定;若生父拒絕認領的話,可由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死亡,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起訴(無繼承人者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均有詳細規定。
 李先生雖曾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敗訴,但是親子關係存在確認訴訟的要件事實為非婚生子女認為其已經過生父認領,或因生父認領而建立親子關係。如果未經認領或撫育,而李先生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時,得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強制認領訴訟的要件事實為其為生父之非婚生子女。
 強制認領訴訟與親子關係確認訴訟,二者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同,並有不同的訴訟機能與既判力,負舉證責任一方,須主張與舉證的待證事實,亦有不同。因此李先生再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可以再行起訴。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