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壇大小事>逾期未繳汽燃費將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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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莊玟玥/台北報導
 109年度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繳費期限至7月31日止,徵收當年1/1至12/31之費額。
 監理站提醒大家可以持繳納通知單至超商、銀行、農會或郵局繳費,亦可透過網路繳費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以信用卡或金融活期帳戶線上繳納;亦可使用臺灣pay行動支付,持手機掃描繳費單專用QR code繳費。若有車主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儘速就近向監理單位申請補發或至超商之多媒體機查詢、補單繳納。
 小提醒大叮嚀,汽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政府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車輛若已辦妥報廢、報停、繳銷、註銷等異動登記,如經核有溢繳汽燃費情形,可於受理機關同時申辦退費,並領取退費憑單或申請退費直撥個人金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