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國人赴陸任社助 內政部敗訴

345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內政部認為擔任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的曾姓女子等二十七名國人,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每人開罰十萬元,曾女等人不服提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全面禁止從事該職務,不符比例原則,也有違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六日判決曾女等人勝訴,罰鍰應撤銷。
 對於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內政部昨日表示遺憾,指出面對中國大陸各種拉攏國人的統戰作為,政府始終秉持依法行政立場,維護台灣安全,將依法提出上訴。
 曾姓女子等二十七人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至一0八年三月間,與中國大陸「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主任助理,工作期間須駐點社區,報酬為人民幣一萬元至二萬三千餘元。
 內政部認為,海滄區社區委員會是中國大陸的黨政軍機構,屬禁止擔任的職務,已違反兩岸人民條例,依法對每人開罰十萬元,曾女等二十七人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
 行政法院指出,二十七人任職的機構確實具中國大陸地區黨政背景,但是否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對象,應該考量有沒有影響台灣安全,或涉及國家認同、對台統戰工作及妨害我國安全及利益之虞。
 法院表示,綜觀該社區主任助理的職務內容,並未看見有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的行使,且內政部未具體審視對台灣有何不利影響,就一概禁止台灣人從事該職務。
 法院認為,內政部的處分形同以扼殺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作為防堵不明確、不具體的統戰威脅,手段與目的明顯有失均衡、不符合比例原則。
 招聘的條件中明示須認同「九二共識」,但是法院認為,宣示的成分較大,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是政治信仰,若以此為裁罰理由,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自由,因此判決撤銷裁罰。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