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勞工局提醒 注意投票日及勞工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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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八月十五日是高雄市長補選投票日,依據勞基法規定為「放假日」,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高雄市勞工局要求顧主,當天依法應放假,同時必須給付工資,如果必須上班,則也必須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否則依法將開罰。
 勞工局指出,當天出勤八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二小時,返回工作六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六小時的「加班費」。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三萬六千元,換算成日薪為一千二百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一百五十元,當日如果投票完之後再返回工作六小時,雇主需要另外支付九百 元的「加班費」。
 如果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四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的連續二十四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勞工局代理局長陳石圍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的連續二十四小時,只要是滿 二十 歲、具投票權的公民,期業主能讓勞工們取得一樣的權利。
 若有違法,依法可處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依法將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