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七七號對肇事逃逸的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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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平區莊先生問:我上禮拜值完大夜班開車回家路上,在路口綠燈直行,突然有一位年輕人騎乘機車從交岔路口闖紅燈衝出來,雙方車輛有發生輕微碰撞,年輕人所騎機車也人車倒地,當時我判斷認為這名年輕人自己騎機車闖紅燈而發生碰撞受傷,應該與我無關,於是未停車查看年輕人傷勢,沒等警察來處理就逕行開車離開,後來該名年輕人有報警,請警察來處理並說要對我提出肇事逃逸告訴。請問我真的會成立肇事逃逸嗎?

 答:本案涉及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及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是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給予處罰,與肇事逃逸罪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不相同,因為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除了維護使用交通之人往來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及立即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求援行動,以降低死傷程度外,最重要還是釐清雙方肇事之責任歸屬,故肇事逃逸罪所規範在於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禁止,若行為人肇事後未等待警察到場處理確認,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之資料直接離開現場,都是屬於逃逸之行為。
 一0八年五月卅一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之前,依最高法院一0二年刑事庭會議認為肇事逃逸罪成立只看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事實就可以成立,至於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不需要有所區分,但在作成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認為肇事逃逸有關「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將因違憲失效。因此,如本案莊先生,倘若將來鑑定因對方闖紅燈莊先生無過失,依照新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就可能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最後,仍要奉勸如果遇到車禍事故,為避免將來仍得面臨被調查,在確定有無肇事責任前,還是等警察來現場處理完畢再離開,才是比較正確處理方式。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