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涉棄土案二審判無罪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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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時放水核發棄土證明,涉嫌圖利業者,一審遭判刑九年,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二十六日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徐耀昌被控於民國八七、八八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一千二百九十一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於一0二年間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九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八月間改判徐耀昌無罪。
 最高法院認為,時任鎮長的徐耀昌是否逾越行政裁量權限,且對於鎮公所同意收受廠商工程土方鎮長是否知情,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相符合,有必要再調查釐清,判決撤銷徐耀昌的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