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警無法升上巡官告警政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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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憲指沒有警大學歷只能當「警員」的規定違憲,羅員等三十九名警員認為已取得巡官資格,警政署卻遲未派任,而以警大生優先派任,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警政署為維持警力精壯,該做法不違憲,認為三十九人無請求權,判決敗訴。

民國一百年以前通過警察三等特考的員警,規定若無警大學歷只能當「警員」,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七六0號解釋文後,宣告該規定違憲。

有三十九名於七十七年至八十二年間分別通過乙等警察特考的現職警察人員,經參加警大警佐班第四類並獲頒結業證書後,於一0九年三月十二日向警政署申請分派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的職務。

但警政署均以缺額不足為由,通知無法立刻派任,必須依序候缺派補。羅員等人認為,警政署保留缺額給警大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做法不符釋字第七六0號釋憲文意旨,違反平等原則,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考試法並未規定考試及訓練及格者,就一定要分發任用何職稱的職務,且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就算通過高等考試或警察特考,也僅是取得任用「資格」,若無相當官階職務可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

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維持警力精壯,避免人力斷層及多元取才,保留缺額給警大班的理由正當,難認有差別待遇,並未違憲,認定羅員等人無請求權,判他們敗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