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設導航遭開單 婦提訟免罰

397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黃姓婦人去年停車使用手機導航,遭警方以開車使用手機為由開罰三千元。她不服,認為臨停設導航回家並非開車狀態,開罰應合情合理,提訟抗罰。士林地院認定,婦人使用手機時車子確實為停止狀態,並非「行駛道路時」,判決撤銷罰單處分。

去年十月十一日晚間七時許,南港警分局員警在市民大道八段、興華路口處,發現黃婦(六十三歲)邊開車邊使用手機,依「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為由舉發,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三千元。

黃婦主張,當天開車載喝喜酒的同學至南港車站搭高鐵,同學下車後,就設置導航要至民權西路捷運站,車輛停靠路邊,沒有行駛,員警就過來說她用手機,當下明確說明是在設置導航,員警竟回「再說再開一張」。

黃婦表示,停在路邊設置導航,沒有造成交通不便,可清查通聯紀錄,員警應明辨是非。裁決所依照南港分局的回覆,認為黃婦使用手機時,汽車當時有移動,認為舉發無違誤。

法院勘驗光碟發現,黃婦使用手機時確實在臨時停車狀態,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行駛道路時」的違法情形,難認她有違規行為,原裁罰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