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賣方違約將土地信託登記給他人 買方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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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陳先生問:本人購買一塊土地,已經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並已交付部分價款,惟賣方卻未依約前來收取其餘價款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經本人以存證信函催告後,賣方仍置之不理。沒想到賣方為達到脫產目的,竟然和他人訂立信託契約,並將土地信託登記予他人,請問我應如何處理保障自己權益?

答:賣方與他人訂立信託契約並將土地信託登記予他人,惡意拒絕履行買賣契約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買方陳先生,因此,陳先生在信託登記未塗銷之前,無法申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這是陳先生無法達成買受土地目的的法律困境。

當然陳先生可以根據債務不履行的理由,在定相當期間催告賣方履行後解除買賣契約,並訴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不過,如果買方想要取得土地所有權(尤其買方看好土地有漲價的空間),是否能撤銷信託行為及塗銷信託登記?

賣方這個信託行為應該是無償行為(但商業信託是例外,包括證券投資信託、公同基金、退休信託、資產證券化等),因為委託人(賣方)將信託財產(本買賣土地)移轉予受託人時,並未取得信託財產的對價,尤其在自益信託係以委託人為受益人,在委託人享有受益權部分,財產並未實質減少,加上受益權的價額,委託人並未陷於無資力,不構成損害債權,委託人的債權人陳先生不能聲請法院撤銷信託行為及塗銷信託登記。

因此,陳先生僅能以給付不能為由,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當然信託行為可能存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以訴請確認信託契約無效及塗銷信託登記,這是另外一回事。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