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坐霸王車、吃霸王餐 均構成詐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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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杜先生問:我是一位計程車司機,一名男乘客在新營區攔下計程車表示要到高雄市出差,路途過程中均沒有發現異狀,對方一再表示有能力之付計程車的車資,又說如果不夠在高雄也有朋友可以幫忙支付,讓我相信這位客人會付錢。沒有想到,到高雄後他又藉故東繞西繞,趁我不注意之際,就直接開門下車離開,我立刻報警處理。請問該名客人坐「霸王車」行徑,需負何種法律責任?

答:依照一般人的想法,客人招呼計程車或進入餐廳用餐或去酒店、KTV享受於樂同時,不論是計程車司機,還是餐飲業老闆主觀上一定會認為進來的客人是對於計程車車資、餐費或店內所提供之服務是具有支付能力。若客人身無分文,搭計程車或去餐廳明知自己完全沒有付款能力,或身上僅帶數百元卻前往最低消費至少數萬元之高級餐廳享用大餐,點餐前隱匿自己毫無支付能力,或毫無忌諱仍如常享用餐點或店家提供的服務,未明白告知,使店家或計程車司機按照常情錯誤判斷對方有支付能力,此利用店家或計程車司機之錯誤,而達到獲取食物或店內享受或免付車資之不法所得,就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嫌。

《刑法》詐欺罪又可分兩種:其一,若詐取獲得是可具體指明之物,例如詐取店家提供客人之食物或餐點或香菸、酒類等具體之物,可論以《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若詐取所得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如計程車載運到達目的地或餐廳、酒店消費所提供之經理座檯、音樂、卡拉OK等服務,則屬於《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杜先生可以檢具相關證據如提供店內監視器畫面等資料或筆錄詳細敘述雙方互動過程,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以言詞或製作筆錄方式提出詐欺告訴即可,還是有機會將對方繩之以法;而民事方面,也可循法律途徑向對方求償車資損失。

為了避免雙方消費上爭議而發生詐欺罪訴訟,消費者於消費前應先確認身上是否有足夠現金或店家有無提供刷卡服務方進行消費,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而觸法,也不划算。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