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臥軌 更一審改判要罰6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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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因不滿勞委會提出的關廠勞工貸款案解決方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七年前購買月台票進入台北火車站臥軌抗議,其中十人遭交通部開罰各六千元,為此提訟抗罰。一審判十人免罰,更一審三十日改判交通部勝訴,維持十人罰款的原處分。

北院更一審改判理由指出,臥軌行為造成北車延誤四十一個班次,全部列車共延誤一千三百零一分鐘,影響旅客一萬零六百人次,所耗費社會資源及成本不輕,已造成公眾危險並破壞安寧秩序,審酌每人罰款六千元並未過重,維持原裁罰的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東菱電子、聯福製衣、福昌紡織等工人於二十多年前,因雇主倒閉積欠勞工大筆資遣費及退休金,勞委會(現改為勞動部)從就業安定基金撥款給勞工。

但勞委會事後向勞工提告追償本金、利息及罰款,引發關廠工人不滿,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五日晚間八時許,到北車第三月台臥軌抗爭。鐵路警察局事後將其中十人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一0四年三月間處分不起訴。

鐵警局後來依違反鐵路法規定,函請交通部裁處;交通部一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認定十人從北車跳下月台佔據軌道、阻礙列車進站,已違反鐵路法,個別裁處罰鍰六千元。

十人不服遭裁罰,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認定交通部未審酌十人行為具備象徵性言論價值,即裁處最高額罰鍰六千元,有裁量怠惰情事,一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判決免罰。

交通部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十人行為實質上已逾越言論自由應保障的範圍,交通部的裁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且一審也未依職權調查,因此廢棄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昨日改判十人敗訴,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