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會助理陳惟仁涉共諜案 二審仍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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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前國會助理陳惟仁被控為中國大陸情報人員在台發展組織及刺探公務機密未遂,一審判刑十月及三月。二審四日認定刺探機密不構成犯罪,僅就發展組織論罪,仍判刑十月,可上訴。

一審北院判決指出,陳惟仁於民國一0一年間結識化名「黃冠龍」的中國大陸情報人員,隨後邀約好友林雍達前往澳門,與「黃冠龍」會談後,二人自一0一年至一0五年間在台發展組織;陳惟仁於一0三年間知道時任新聞記者的李易諴有資金需求,安排他到廣州與「黃冠龍」會面後,吸收李易諴為組織成員。

判決指出,陳惟仁透過張子強結識時任國民黨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陳姓助理研究員後,以二十萬元的報酬利誘陳男成為可用人力資源,陳男答應後,依指示自一0五年九月至十月間蒐集國政會內部關於國共論壇等非公務秘密資料,交給陳惟仁轉交「黃冠龍」,而成功吸收陳男為組織成員。

台北地檢署去年八月間依涉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陳惟仁、李易諴、林雍達三人。李易諴去年九月間因病死亡,一審判決不受理。

一審五月宣判,考量陳惟仁、林雍達自白犯行等,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判處陳惟仁有期徒刑十月;林雍達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陳惟仁提起上訴、林雍達未上訴已確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僅就陳惟仁犯行部分審理,認定陳惟仁刺探公務機密未遂部分不構成犯罪,被控發展組織部分構成犯罪,原審量刑並無違誤,仍判刑十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