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殺人犯意 二審大逆轉 駕車輾壓騎士 6年改判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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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宋姓男子二年前到公園遛狗,因小狗的問題與錢姓男子爭執,錢駕車衝撞輾壓騎機車的宋男,導致宋受傷,台中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錢六年刑期,錢不服上訴,稱是因宋男突然騎車切到前方才不慎撞上,台中高分院認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將錢男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一審台中地院認為錢男明知兩車追逐的行為很危險,仍罔顧對方安全,且在宋倒地後仍未減速、讓車子輾壓過宋男,顯示其有殺人的故意意圖,依殺人未遂罪判他有期徒刑六年。

台中高分院開庭時,錢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是宋自己將機車騎到我前面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才撞上去,我沒有殺人的故意,本案是宋所引起,我頂多只是道德上有缺陷」。

台中高分院認為,錢男對對方應無殺人動機,且透過畫面可看到宋男機車確實突然切到錢男座車前方,錢男在短時間內恐難做出適當反應,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