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拍不雅照 累計判1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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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林和駿被控從七年前起,透過網路誘騙八十一名少女、女童拍下不雅照。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累計共判刑一百零六年十月,另有三十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至於猥褻一少女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指出,為免定出無意義的應執行刑,待林男各個犯罪行為定讞後,再由執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林男(二十五歲)於民國一0六年間推甄時考上台大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原定同年九月入學,但本案爆發後,台大已註銷他的錄取資格,無法就讀。

檢警調查指出,林男從一0三年起在網路利用假身分,以男女朋友交往為前提等,藉口交換私密照,誘騙少女網友拍攝裸露及猥褻照片;取得裸照後,竟威脅拍更多裸照,否則將散佈給大眾或親人。

部分被害少女擔心裸照外流,只好依再傳照片,林男取得更多照片後,竟將照片散佈給網友欣賞。

林男也會冒用其他少女生活照,與不知情的少女交友,為突破心防,還將其他少女裸照傳給她們看,被害少女不察,就把自己的裸照傳給林男。林男另被控約出其中一少女並伸狼爪,涉犯猥褻罪。

檢警一0七年間發動搜索時,在林男的電腦內發現大批裸照檔案。

高院審理期間,林男與五人達成和解,另有十九人不願追究,針對八十一名受害人,依法分別各判刑一年二月到一年四月,累計共一百零六年十月;至於猥褻少女部分,仍維持一審的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