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未給漱口 酒測超標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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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前年在台北市南港區遭警攔查,測出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七毫克,林男稱是因嚼食檳榔,仍遭檢警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審法院認定林男不久前才嚼食含酒精成分的檳榔,而員警酒測前未給予漱口機會,判決林男無罪,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林男無罪確定。

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四日晚間,林男從台北市內湖區開車行經南港區三重路時被警攔查,經警方進行吐氣酒精測試,結果酒精濃度超標,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

林男否認酒後開車,指因其有嚼食檳榔的習慣才會酒測超標。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林男酒測時未嚼食檳榔,且他有飲酒習慣,主觀上仍有飲酒後駕車的犯意。

高院指出,林男在接受酒精測試前,確實有嚼食檳榔未滿十五分鐘的可能,且員警實施酒測時不僅沒有全程連續錄影,也沒有讓林男有漱口的機會。

高院認為,林男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七毫克,無法排除是口腔內殘留的酒精成分所導致,檢方的舉證仍有合理的懷疑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難逕認被告犯罪,因此判決林男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