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製太陽能模組禁入 最重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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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將偕同海關加強查緝 規範進口模組應檢附非中國製佐證文件供查驗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為防止中國大陸製太陽光電模組透過東南亞洗產地進口傾銷台灣,經濟部十八日表示,將偕同海關加強查緝,並規範進口模組應檢附非中國製佐證文件,若光電案場經舉發使用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最重將廢止電業執照。

依現行規定,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不准許輸入台灣,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為避免業者將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透過第三地進口國內,經濟部已責成國貿局修正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輸入規定,規範進口模組應檢附電池非中國製佐證文件供海關查驗。

同時,經濟部透過駐外單位實地查廠,掌握當地設廠事實及產能,並將持續關注國際調查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動態,以提供高風險廠商名單給予海關加強查驗。

經濟部表示,國內太陽光電案場若經發現採用中國製模組及電池,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要求限期改善,並通知台電公司暫停電能躉購。若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經濟部表示,最重將可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電業執照,以嚇阻心存僥倖業者。

為健全國內太陽光電產業發展,經濟部已與光電四大公、協會溝通,要求未來進口模組不得含中國產製的太陽光電電池,並與相關部會合作加強查緝防範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