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原民購保留地 交事民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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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非原住民為經營民宿而出資購買原住民保留地,借用原住民身分簽訂買賣契約,有無違反禁止規定,契約效力為何,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理相關案件時,因徵詢其他各庭意見產生歧異,二十八日提案到民事大法庭裁判,成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首例。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理一件與原住民保留地有關的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時,發現非原住民先與原住民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原住民名義購買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具有法律爭議。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民事第四庭認為,本案有無違反禁止規定等問題,相關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發現彼此見解存在歧異,昨日裁定將這項法律問題提案由民事大法庭裁判。
 此外,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先前針對詐欺集團成員應否強制工作的法律適用爭議提交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二十八日表示,等到洽定法律專家意願及時間,將迅速擇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