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婦聯會不合法 北高行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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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婦聯會三年前未依內政部要求,依政黨法轉換為政黨,遭到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提訟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內政部透過處分書命婦聯會於期限內,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並不合法,二十七日判決內政部敗訴,撤銷原處分。

內政部於民國一0八年曾兩度行文婦聯會,依政黨法要求應於同年十二月七日前轉型為政黨,後又給予四個月緩衝期,但婦聯會仍未於一0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前轉型為政黨,內政部隨後發函廢止婦聯會的立案並命進行清算。

婦聯會不服,一0九年五月十一日號召五十個社福團體、近三百人走上街頭,吶喊「還我婦聯會,修改違憲政黨法」,並前往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及提訟撤銷廢止立案的處分。

婦聯會主張,人民結社權包含組政黨的自由,也應包含不組政黨的自由,且婦聯會七十年來都是公益運作,不符政黨定義,不應成為政黨,有權組成非政黨的其他組織或團體。

同年月二十七日,行政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認為應保障婦聯會結社自由,除不得再以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外,內政部於本訴結果出爐前,不得廢止婦聯會立案。婦聯會暫時保住生機。

在本訴上,行政法院二十七日判決指出,依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有組織非政黨的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的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內政部身兼人民團體法與政黨法的主管機關,對於婦聯會的性質不屬於人民團體法中定義的政黨,及婦聯會明確表達無意願轉型為政黨一事,難謂不知。

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透過原處分要求婦聯會於四個月期限內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否則廢除婦聯會立案,會導致婦聯會消滅,已侵害婦聯會依人民團體法表達政治性意見的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並不合法,因此撤銷內政部原處分。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