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正 視訊股東會應遵行事項由金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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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等,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金管會訂定。

為解決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情事帶來的衝擊,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十六人提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須訂定股東會採視訊會議辦理及電子投票所應遵行事項,以利股東參加股東會,保障權益,避免衍生爭議,並落實公司治理精神;此案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立法院會報告事項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後來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已於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其中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賴士葆等人所提修正草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年五月下旬在財委會審查時說明,配合公司法完成修正,金管會已於今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股東會視訊會議專章,明確規定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的相關資格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