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製程定義模糊 台版晶片法 保留院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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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十二日聯席審查俗稱台版晶片法草案的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立委大方向都支持,但對於研發規模、適用定義仍有疑慮,細節將待朝野協商再處理,聯席會議裁定全部保留送院會協商。

行政院會於今年十一月十七日通過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部分內容,未來半導體、5G、電動車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研發費用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百分之五,皆可抵減當年營所稅。

對於適用資格,公司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也就依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最低稅負,二0二三年為十二%、二0二四年起原則為十五%。

立法委員針對草案對租稅抵減影響規模、涉及適用資格的「關鍵供應鏈」及「先進製程」定義模糊表示疑慮。

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包括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及無黨籍立委黃國書、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人也有領銜提案。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草案。經濟部長王美花、財政部次長李慶華等人列席,並備質詢。

民眾黨團幹事長張其祿提案說明時表示,黨團提出的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修正條文,方向與政院版一致,盼順勢推出台版晶片法案,維持台灣產業競爭優勢。

王美花報告時感謝對第十條之二條文的修正大體上是支持的方向。她指出,修法預期效益,可鞏固關鍵產業根留台灣,帶動產業中下游全面發展,讓關鍵產業成為台灣國防經濟安全的堅實後盾。她也回應外界關切議題,指出適用對象不會獨厚特定公司與產業,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要件者均可申請適用,不會只考量單一廠商,也不侷限於半導體,如有發展潛力的5G及電動車等,均有機會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