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誘少女拍裸照 二審認情輕法重判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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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男子前年涉嫌利用網路遊戲寶物為代價,誘使十三歲國中少女拍攝裸照傳送,經少女家長發現後提告,一審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判刑四年四月,二審認全案「情輕法重」,有減刑適用,台中高分院改判二年六月。

一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三次犯行,判刑四年四月,上訴二審後,雖沒與家屬達成和解,但考量到犯案手法是以引誘方式,沒有訴諸暴力脅迫,被害人只有一人,製造的猥褻照片數量不多,而且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外流散布,依犯罪情狀審酌,有「情輕法重」狀況,依法酌量減刑,判刑二年六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