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養育3歲以下子女 可申請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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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九日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三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六年,用意在於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考試院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在參酌各界意見後,考試院會於去年七月間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照考試院提案版本,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修法在條文中明定,依該規定調任原轉調機關範圍以外機關,以調任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