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迴避利益罰百萬起跳過苛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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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出釋字第七八六號解釋,認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不分個案情節輕重,最低都重罰一百萬,顯然過苛,宣告違憲,相關規定即日起不予適用。
 本案有三個聲請人,包括劉姓中研院前研究員擔任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時,推薦他的姊夫到通傳會擔任駕駛,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圖利關係人」規定,裁罰一百萬元。劉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個聲請人是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江姓課長,他在評核在同單位任職的妻子的考績,讓她列為甲等而獲得年終獎金及續聘。江雖主張不清楚打考績要迴避,仍被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迴避而未迴避」規定,遭罰一百萬。
 第三個聲請人是在台南文化資產管理處的吳姓組長,預計招募四名大學工讀生,時薪一百一十五元。他要求招募工讀生的承辦人錄取他岳父,也被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圖利關係人規定,裁罰一百萬元。
 大法官指出,三件聲請案所聲請解釋案,均涉及違反八十九年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而處最低一百萬元罰鍰問題,所主張的憲法疑義均相同,爰併案審理。
 大法官審理認為,八十九年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但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情形,一律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事實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於一0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法,違反「應迴避而未迴避」規定,改為裁處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罰鍰;「圖利關係人」則改為三十萬以上、六百萬以下罰鍰。最低罰鍰都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