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0303大停電興達廠長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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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監察院五日表示,二0二二年三月三日台電大停電影響五百四十九萬餘戶,經調查係屬人為疏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已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提案,彈劾歐皖麟、吳俊德、簡明峯、及李威廷四人,從興達電廠廠長、經理、課長到職班主任都被處分,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表示,在二0二二年三月三日興達電廠大修測試,未依標準作業程序撤卡,投入隔離開關,發生閃絡接地故障,造成電力系統分裂,影響五百四十九萬餘戶停電,停電賠償金額新台幣約七點六億元。

監委指出,被彈劾人歐皖麟(時任興達發電廠廠長),負責督導全廠行政及有關運轉效率、維護改善、工作安全等技術性之策畫及監督,完成可靠之供電,然所屬風險辨識及專業知識不足,副卡未到,以簽名方式「暫」銷卡,引發五百多萬餘戶停電,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彈劾案文指出,「副卡未到,正卡切勿撤除」,乃電廠天條,「設備閉鎖及復原管制作業程序」明確規定,然被彈劾人簡明峯(時任興達發電廠變電一課長)、吳俊德(時任興達發電廠電氣經理),未掌握大修工作進度,且未要求所屬提出副卡,率然同意該測試。

而被彈劾人李威廷(時任興達發電廠開關場值班主任)則未善盡把關責任,同意被彈劾人簡明峯於副卡未到情形下便宜行事。

監委指出,被彈劾人等所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並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