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言論自由是民主的根基,千萬不容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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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強調查辦假訊息案是依法偵辦,但國民黨打鬼軍團總團長周錫瑋抨擊是在打壓言論自由。(中央社,資料照片)
 在選戰火花四射之際,抨擊警調查辦網路「假訊息」的聲浪也更加激烈,遭到查辦者對此表示憤慨、畏懼,若干遭查辦者已獲法院裁定不罰,警調單位則強調一切都是依法偵辦。近幾年來,有關單位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辦「散佈謠言」的案例激增,但也挨批為箝制言論自由。由於言論自由是民主政治的根基,台灣的每一份子都應加以細心呵護,切勿讓言論自由蒙受摧殘。
 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當中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民主國家當中,透過各種意見的傳達、表述、評論,民選政府才能更貼近民意、讓政策形成更加周延。因此,《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明定,「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在民主國家當中也以憲法、法律保障言論自由,如《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即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用意為避免政府部門濫權審查。
 然而,言論自由亦有其分際,其基礎應為「言論責任」。為規範「言論責任」,目前我國的《刑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兒童福利法》等法律定有公然侮辱、誹謗、網路色情、恐嚇等罪刑,不當與不法的言論可課以刑事、民事責任;前年年底,行政院通過多項法律修正案,儼然將「打擊假訊息」列為當急要務。
 由於不當「打擊假訊息」恐傷言論自由,但「假訊息」也可能違法而損及他人權益,因此司法單位在審判相關案件時即須緊握分寸。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許家馨,分析二OOO年至二O一O年高等法院對刑事誹謗罪的一千一百六十三個判決、民事名譽侵權案的四百七十一個判決,發現在二OO六年之後,刑事案件者判決趨向「寬鬆」,民事案件者判決趨向「嚴格」。造成此一趨勢的原因之一,在於刑事的誹謗罪責重,容易引發「寒蟬效應」,進而戕害言論自由的監督政府功能。
 但是,近幾年來政府相關單位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辦「散佈謠言」的案例卻呈激增;據統計,二OO九年至一六年合計為一百零七件,但去年一年即達一百二十三件,二O一八年也達五十九件。此外,尚有案件並非以違反社維法遭到查辦;例如,去年九月全國農業金庫因網民散佈立委高金素梅的質詢影片,而以《農業金融法》提告七十人。根據調查局說明,遭查辦的案件還涉及違反《災害防救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等。許多台灣民眾至今才知道,原來有這麼多法律都可查辦「假訊息」。
 警調單位固然強調是依法偵辦,但法院對於假訊息案是否確屬違法,卻有不同見解。
 例如,台大教授蘇宏達案,法院認為蘇宏達乃經理性判斷而評論,且「難以認定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達到影響公共安寧的程度」;何姓男子在臉書張貼「巴拉刈是劇毒致癌農藥」案,新北地院認為何男張貼的文章「內容並非憑空捏造」;蔡姓女子引用高金質詢發表評論,法官認為蔡女「對政策不滿,不足使觀看者產生畏懼或恐慌」。這些案例都顯示,法院與警
調單位在認知方面出現極大落差,而這種落差正是外界擔憂蔡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的重要原因。
 持平而論,政府與人民所擁有的力量極不對等,縱使檢警認為是依法偵辦,但對於遭查辦的民眾而言則可能是難以承受的重;尤其事關言論自由之事,更是茲事體大。人民固然不能違法濫用言論自由,政府部門更應謹慎從事,切莫讓台灣民主倒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