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10人全無罪!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 檢方2理由上訴

台南地檢署針對正副議長賄選案邱莉莉等10被告被判無罪,提起上訴。(本報檔案照片)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邱莉莉等10人被判無罪,台南地檢署28日上訴指稱,邱等多名被告於偵審部分供述出現重大歧異,且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包括被告李鎮國等人就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之偵查時陳述與審理中陳述明顯然不一,原審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檢調監聽有向法院陳報認可,卻被認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檢方說,判決書中認定通訊監察譯文,依卷存證據並未經檢察官陳報法院認可,依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經詳閱卷證後發現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檢察官曾於2022年10月24日向台南地院陳報,並經地院認可,該部分原審認定顯有違誤。

另外,檢方又稱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多採用被告等人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部分證述內容而為其他被告,甚或被告其自身涉案情節而為有利認定,完全置被告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於不論,也未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並於判決內詳為說明何人於何時基本事實陳述何以與真實性無礙心證理由,實已有判決理由不備違背法令情形。

上訴書指稱,被告等人或位居要職、或久經社會歷練,對於可能於己不利之問題多會避重就輕,而若認為中性問題或非己所涉案情問題,多半會據實陳述,而各個被告本為求在議長選舉中勝選而結盟,彼此間並無仇隙或恩怨,自無構陷他人之動機及必要,所以為求妥適、嚴謹地認事、用法,原審本應將眾人調詢、偵訊及審理時歷次筆錄內容進行整合、勾稽比對,以求慎斷彼等間供述內容真實性,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採擇標準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