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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貪判刑七年四個月 暫停職務由副市長代理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二十六日上午宣判,一審法官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判處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雖然全案可上訴,但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內政部將停止其市長職務,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於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若剩餘任期不足兩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台北地院宣判結果,高虹安判刑七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前助理黃惠玟判刑兩年、緩刑五年,陳奐宇判刑一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陳昱凱無罪,王郁文判刑兩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兩年。所有被告皆可上訴。
高虹安被檢方指控,在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四十六萬元,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原訂二十四日上午十一點宣判,但因凱米颱風來襲,連放兩天颱風假,延至二十六日作出判決。
這起全國矚目的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分「一一二年矚重訴一號」案號審理,今年五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結果也牽動高虹安能否繼續擔任新竹市長。若法官僅判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市首長涉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將停止其職務,高虹安將可以繼續擔任市長不用停職。
但法官以高虹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依法將立刻被停職,二十六日起新竹市長就要換人當,將由同為民眾黨籍的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根據起訴書,高虹安被控任職立委期間,自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當年十一月止,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繳回給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檢方查出,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六十二萬五千兩百三十八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十六萬五千兩百零八元,總計詐得四十六萬零三十元。高虹安將這些款項用在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甚至高虹安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等個人使用。
全案經由台北地檢署去年八月十四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原高虹安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綽號「小兔」的前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曾是「台大十三妹」綽號「公衛文」的助理王郁文、陳昱愷等五人。
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在庭訊時均認罪,檢方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王郁文、高虹安則是否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