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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求重刑12年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汙案,桃園地檢署27日偵結起訴鄭文燦,並建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圖為檢方於偵結記者會說明起訴考量等。 (中央社)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五百萬元,桃園地檢署廿七日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考量他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且賄款高達五百萬元,建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另,起訴書也指出,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的暗櫃內發現兩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現金六百十七十八萬五千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也另送監察院依法辦理。

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罪,歷經二度交保,七月十一日被裁定收押禁見。桃園地檢署昨召開偵結記者會,宣布起訴包含鄭文燦在內共十一名共犯。其中,鄭文燦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嫌,楊兆麟、廖俊松等九人依交付賄賂、詐欺取財、業務侵占,鄭的律師游琦俊則以洩密罪嫌起訴,楊兆麟求刑兩年、律師蔡明熙求刑三年。

檢方認為,鄭文燦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土地變更開發,將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惡性甚重,且花用賄款近一年後才因得知廖俊松被監聽、不得不返還;鄭文燦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量此案犯罪所得鉅額賄款高達五百萬元,建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起訴書指出,廖俊松、侯水文等人在案發後均被收押禁見、無法串證,但對鄭文燦案情卻說法一致,且鴻展公司帳冊也記載此五百萬支付款項為「佣金」,另有相關監察譯文可佐證,因此認定鄭文燦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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