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連夜召開的羈押庭,只押了前副市長彭振聲,前市長柯文哲則被當庭釋放無保請回。法官決定放人的主要原因在於,市府給予京華城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勵確屬違法,但柯文哲並非都委會與會人員,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其主張信賴都委會決議和彭振聲意見,並非沒有根據。而且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尚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程度,因此無保請回。對於法官的裁定,北檢將提出抗告。
台北地院表示,檢察官係以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一一0年九月九日都委會第七百八十三次會議決議,外加百分之二十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百分之五百六十提高至六百七十二,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
一,.台北市政府以一一0年十一月一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百分之二十之容積獎勵。
二,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柯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法官認為,就百分之二十之容積獎勵而言,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為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法官認定,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百分之二十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但柯文哲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意見,尚非無據。
裁定書指出,本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柯文哲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柯文哲明知系爭百分之二十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因此檢察官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