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理律法律事務所前法務專員劉偉杰涉嫌盜賣客戶委託股票,導致公司損失高達新台幣三十點九億元,理律隨後向國泰世華銀行提出九點九億餘元的賠償訴訟,最高法院判理律敗訴、國泰世華免賠確定;理律不服聲請再審,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整起案件可追溯至民國九十二年,當時理律法律事務所負責處理美商新帝公司(SanDisk)委託的聯電股票。前法務專員劉偉杰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出售該股票,並透過香港及台灣等地的洗錢手法,將所得非法轉移,最終成功盜取巨額資金。劉偉杰在犯案後易容潛逃出境,自此下落不明,而該事件對理律造成了重大的財務損失,迫使公司在後續對客戶進行了足額的賠償。
劉偉杰在犯後潛逃不知所蹤後,台北地檢署於一0六年間因對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裁定不起訴處分。
理律則在九十六年間向國泰世華銀行提起訴訟,主張銀行不該讓沒有提領權限的劉偉杰領錢並匯款,銀行未能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遂向國泰世華、負責人及三名員工連帶求償九億九千一百萬餘元。
針對理律的訴訟,國泰世華銀行提出抗辯指出,劉偉杰依委任授權內容,享有開戶、提款、匯款等權限,所以,銀行並無可歸責的事由,因此無需對理律的損失負責。
經過一審及二審的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最終判決理律敗訴。理律隨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在一一二年,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面對這一結果,理律聲請再審。
理律主張,國泰世華銀行在處理劉偉杰的交易時,違反了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未依據「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及銀行公會的指導方針進行必要的登記和申報。理律認為原確定判決存在誤判,並對該判決提出質疑。
最高法院則認為,劉偉杰所持有的印鑑章及新帝公司印文均顯示其具備代理權,因此銀行在這種情況下無權暫停其交易行為,且與美商新帝公司的損害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最終裁定駁回理律的再審請求,確定國泰世華銀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