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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爭產宣判 張榮發遺囑有效 張國煒獨拿遺產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留下遺囑,但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服由四子、二房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的遺囑內容,向法院提起「遺囑無效」訴訟。台北地院委託鑑定後,認定遺囑的筆跡確為張榮發親簽,且有公證人為證,認定遺囑有效,判決張國政敗訴。
張榮發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日過世,遺囑執行人向國稅局申報總額約二百四十億餘元的遺產。遺囑指出,其名下存款、股票、不動產由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
但張國政不服遺囑內容,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繼承人張榮發密封遺囑無效」、「確認被繼承人張榮發代筆遺囑無效」訴訟,引發爭產風波。
張國政主張,張榮發於民國一0三年所立的密封遺囑應無效力,因為遺囑不是張榮發親簽,未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且張榮發未陳述代筆寫下遺囑總裁特助劉孟芬的姓名與住居所,公證書應為無效。
張國煒答辯指出,依法院函調張榮發醫療資訊與就醫紀錄,可證明張榮發作成遺囑時具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及向公證人提出,另經調查局鑑定遺囑上的筆跡,確認是張榮發親簽無誤。
法院傳喚劉孟芬作證,她說,張榮發一0三年十一月間覺得自己越來越老,叫她先打字,「他怎麼講我就怎麼打」,同年十二月中旬,張榮發安排遺囑程序,希望她與老臣柯麗卿、總裁特助吳界源、法務戴錦銓擔任遺囑執行人。
劉女證稱,公證遺囑當天,公證人確認是張榮發的意思後就密封遺囑,由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擔任見證人並簽名。
法官審理指出,依醫院對張榮發的診斷、病歷資料,無法證明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已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進而喪失遺囑能力,醫院也認為張榮發的認知功能正常,難認他製作遺囑時欠缺遺囑能力。
法院指出,依劉孟芬的證詞,可知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具有相當的口語能力,對於持筆簽名也無明顯障礙。
法官認為,遺囑密封後由張榮發親自於封縫處簽名,指定長榮集團老臣柯麗卿等三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因此認定遺囑有效,判決張國政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