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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嫌 台南高分院裁押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高分院四日收到男子鄭再由持刀殺死鐵路警察判無罪上訴案,下午裁定將鄭男收押,理由是鄭男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其具有明顯之精神症狀,足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院說,此裁定得聲明異議。
台南高分院四日特別說明裁定原由,此案雖曾經嘉義地院裁定撤銷羈押並同意五十萬元交保,但嘉義地檢署上訴,將卷證資料和在押人犯於四日送到台南高分院,整個案件已繫屬二審,對被告鄭再由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由二審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原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之拘束。法官將擇期開庭審理。
一0八年七月三日晚上八點四十五分,男子鄭再由搭自強號火車因驗票、補票問題列車長爭執,持預藏的刀殺死前來處理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後來,此案經檢察官依殺人罪將鄭男起訴,並由嘉義地方法院於一0九年四三十日以鄭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並同意交保,法官的判決與裁定引發各界爭論不休。嘉義地檢署不服判決,不但兩度針對地院裁定讓鄭男交保案,提出抗告,同時也由起訴檢察官擬妥上訴書,立刻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