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提高保險覆蓋率,規定政府可依保險標的補助農民保費,農業保險實施起前五年,政府補助比率以保費的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自第六年起改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農業保險法計八章三十條,將農業保險的保障範圍、運作制度、補助及獎勵措施等,均予以法制化,要點有擴大保障範圍,除天然災害外,疫病、蟲害、市場等因素亦可納入保障範圍。
專法建置雙軌保險人運作機制,依產業特性及政策需要,由保險業或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善用保險業經營效率及農漁會貼近農漁民優點。
也將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為有效分散農業保險風險,成立財團法人基金執行危險分散機制,且基金規模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至一百億元,宣示推動農業保險制度永續發展之決心。
並提高補助保險費上限,試辦期間,保費補助以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為原則,未來專法施行後五年內,補助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將可有效減輕農民負擔。
由於農業保險的執行機關為農、漁會,新法也明定相關罰則,若未經農委會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農委會得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法定會議決議、解除總幹事或理事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