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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打老婦重傷 精障男一審無罪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六十歲的伊姓男子,去年二月在仁德區成功里活動中心,以報夾毆打高齡八十一歲的余姓阿嬤,更出腳將余重踹骨折,遭警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嫌送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為伊男因精神障礙導致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應屬不罰。須受監護處分做精神治療兩年,全案可上訴。
去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七時許,伊男至仁德區成功里活動中心內,就向正坐在長桌邊椅子休息的余姓阿嬤怒聲質問「你祖先是哪裡人?」,見余姓阿嬤不回應,伊遂抄起鋁製報夾,打向余婦後背。余婦感到巨痛準備起身離開之際,伊男復跟上毆打余腿部及背部。
伊男不停質問余「你哪裡人?」、「你祖先是哪裡人?」等語,趁余婦手扶椅子時,又重腳踹向余左腳腳踝,余當場腳踝骨折、痛苦倒地。尹仍不罷手,又抄起報夾猛打余婦頭、背部等處,鋁製報夾甚至被打至變形彎曲,余婦也濺血倒地不斷哀號。
警方到場逮住準備離開的伊男,伊男衝警咆哮「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我是美國人」等語,當場遭警方已辣椒水制伏帶回。
伊男到案稱罹患思覺失調症,卻無相關就醫、診斷證明,訊後即被警方依殺人未遂等罪移送台南地檢署。檢方聲請羈押,惟地院法官認伊有精神疾病,讓伊無保獲釋,僅限制住居。
台南地院法官委託嘉南療養院鑑定伊精神狀態,發現伊男患「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犯案時處於「躁症發作,重度,具精神病特徵」,在「躁症」、「誇大妄想」影響下,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已達完全喪失。法官採認精神鑑定報告,認伊男有精神障礙、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依法判決不罰,但須受監護處分做精神治療兩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