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錢狠殺三至親 二審再逃死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庭長吳勇輝指出,受害人親族未請求極刑,一審判決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記者王勗攝)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七年南化區驚傳駭人弒親案,當年四十一歲的郭濬毅因行竊失風,持榔頭先後錘殺外婆、叔公及嬸婆三人,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檢方上訴求處極刑。台南高分院十六日宣布二審維持原判。
 一0七年五月十日,郭濬毅於七十七歲叔公李清祥家中竊取財物,被叔公發現斥責,郭濬毅憤而持榔頭攻擊叔公頭部,叔公倒地後,郭復戴上工作手套偷取五千餘元現金。離開之際卻遭七十六歲嬸婆李蘇靜發現,同遭郭以榔頭擊殺。隔壁八十三外婆李胡木哖查看揚言報警也被殺害,另竊走屋內四千餘元現金。
 郭濬毅犯後先將現場布置為外力侵入劫財的假象,復駕車至南化山區丟棄凶器榔頭及手套等,後返回永康住處,將血衣血褲丟棄到大樓垃圾箱。直至翌日外婆鄰居上門探訪撞破血案現場報警,警方循線將郭男逮捕到案,檢方也依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及攜帶凶器竊盜罪等將郭起訴。
 台南地院一審認郭無前科、犯後表示悔悟態度且被害人家屬與郭也有親屬關係,都未提出告訴或求處極刑訴求,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表示郭攜帶凶器竊盜罪部分,因被害人為被告外祖母,依刑法第三二四之二規定,親屬間犯竊盜罪為「告訴乃論」,考量此部分未據告訴、欠缺訴追條件,此部分應予撤銷。
 另考量郭濬毅與受害人家屬仍有親情關係,郭嫌母親郭李彩鳳、舅舅李國豐均未要求要對被告處以極刑,叔公女兒李惠津也於審理中指出「捨不得郭判死刑,也捨不得我爸爸、媽媽」等語,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二審殺人罪部分維持原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