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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影中心轉型行政法人 立院初審通過
中央社/台北25日電
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規定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等8大類,完備影像資產保存。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將轉型為行政法人,並擴大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完備影像資產保存。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舉行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有33條條文,文化部長鄭麗君等人列席並備質詢。
根據文化部今天提供的書面報告指出,長期以來國家電影中心均未完成法制化,僅能以私法人身分執行相關工作,業務重要性與組織身分極不相當,20餘年以來,民間持續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應盡快法制化。
草案逐條審查時,在場立委就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的業務範圍,董事、監事的任期與續聘人數提出不同看法,例如考量草案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間的衝突性、是否有疊床架屋情況產生等。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等。
關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的組織架構,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該中心設董事會、監事會,董事人數為11人至15人,由文化部自政府相關機關、與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的學者、專家及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至於監事會部分,則是設置監事3人至5人。
至於董事、監事任期部分,規定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的2/3,不得少於1/3。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的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3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