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七九三號 大法官宣告 黨產條例合憲

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召開記者會說明釋憲理由。 (記者黃必成攝)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大法官二十八日作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條例,並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及憲法平等、比例原則等,宣告相關爭議條文均合憲,大法官並一一說明合憲的理由,同時司法院也就外界質疑提出解釋。
 審理黨產案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大法官既已作出釋憲結果,且該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承審法官應受其拘束,而依解釋意旨繼續審理。
 大法官指出,動員戡亂與戒嚴的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的黨國體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利用累積政黨財產,形成政黨競爭不平等的失衡狀態。
 大法官認為,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的財產,應要回復,以落實轉型正義。若依黨產條例制定前的法律請求政黨回復,恐已罹於時效,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的保障,均有其困難,得以特別立法制定黨產條例來處理。
 大法官曾於六月三十日召開憲法法庭,邀集專家學者到庭說明相關理由,經過近兩個月的評議後,於昨日作出「黨產條例」合憲的解釋。

國民黨召開記者會,痛斥大法官在黨產釋憲案喪失獨立性,在民進黨執政下蕩然無存。(記者陳建興攝)
 外界質疑,國家只要說要處理不當取得的黨產,就可以想怎樣就怎樣嗎?對此,司法院秘書長林輝輝說「不可以」。國家雖應採取匡正措施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但權力行使仍須通過憲法「法治國原則」的檢驗。
 至於為什麼是由黨產會處理黨產,不能由法院處理就好嗎?林輝煌指出,司法具被動性、個案性,相較下,黨產會是行政機關,較適合主動、全面性處理不當取得的黨產;若不服,仍可循訴訟救濟,司法審查權沒有被排除。
 有人說黨產條例是在針對特定政黨,真的嗎?可以這樣嗎?林輝煌表示,依黨產條例的規定,確實是以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處理對象。
 他說,因為到民國八十九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國民黨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的絕對優勢地位,並取得大量資產,導致它跟其他政黨相較,仍有不公平的優勢競爭地位。所以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大法官認為這樣的立法,不違反平等原則。